当合作社破产时,其债务的偿还遵循以下原则和顺序:
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:
首先清偿破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用于公益事业的债务。
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:接下来清偿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。
所欠税款:然后是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。
普通破产债权:最后清偿普通债权。
合作社成员的责任限于其在合作社中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。这意味着成员只需对其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承担责任,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。
上述原则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。
建议
债权人应首先向合作社提出债权申报,并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。
合作社成员应了解自己的责任范围,避免因误解而承担不必要的个人责任。
破产清算过程中应确保透明公正,以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。
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,合作社破产后的债务问题可以得到妥善解决,同时尽量减少对成员个人财产的影响。